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伟星新材在商标维权中再次获胜!

2018-02-03

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伟星新材)继与伟星管业(北京)公司侵权案一审胜诉后,在与北京伟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伟星公司)保定北星建材制造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保定北星公司)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一审中再次胜诉!

此次胜诉是伟星新材在维权行动的又一突破。伟星新材将用法律武器,严厉打击此类侵权,势将严打进行到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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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(摘要)

(2017)京 0107 民初 9181 号

    

原告:伟星新材

被告:北京伟星公司、保定北星公司

原告伟星新材与北京伟星公司、保定北星公司、高建超、高建康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 年3月24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判决如下:

01

被告北京伟星公司、保定北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有“伟星”字样的侵权商品

02

被告北京伟星公司、保定北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曰内销毁印有“伟星”字样的侵权商品及宣传销售材料

03


被告北京伟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含有“伟星”文字的企业名称

04

被告北京伟星公司、保定北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伟星新材的调查取证费10663.6元。

   

05

 被告北京伟星公司、保定北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伟星新材的经济损失50万 元。

06

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被告北京伟星公司、保定北星公司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连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曰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

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

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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